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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3
三  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於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
    法院書記官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部甄試及格者
      。
    大學法律系畢業,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
    格者,得優先遴用。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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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於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
      法院書記官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部甄試及格者
        。
      大學法律系畢業,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
      格者,得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