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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12
十二  委任書記官之甄試,由本部統籌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最高法院檢察
      署或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最高法院檢察署或高等法院檢察署依前項規定辦理甄試後,應將擬
      予錄取人員名冊及甄試文卷陳報本部核定。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  委任書記官之甄試,由本部統籌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最高法院檢察
      署或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最高法院檢察署或高等法院檢察署依前項規定辦理甄試後,應將擬
      予錄取人員名冊及甄試文卷陳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