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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6
六  分發學習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後,填具學習報告表,送經指
    導人員考核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檢察長核閱。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6
  六  分發學習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後,填具學習報告表,送經指
      導人員考核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