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7: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5
五 分發學習人員得准其閱覽訴訟卷宗,開庭時,得視案情使其隨庭從旁 習辦紀錄。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5
五 分發學習人員得准其閱覽訴訟卷宗,開庭時,得視案情使其隨庭從旁 習辦紀錄。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