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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7
七  擬出國進修人員如另有服務義務者,應在不違反其服務年限規定之原
    則下,始能申請留職停薪。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7
七  擬出國進修人員如另有服務義務者,應在不違反其服務年限規定之原
    則下,始能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