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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6
六  非經核准不得改變進修項目或改往其他國家進修。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6
六  非經核准不得改變進修項目或改往其他國家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