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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5
五  自費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惟不
    得超過一年。
    進修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進修,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列舉不能完
    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學校之證明,報部核定,屆時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5
五  自費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惟不
    得超過一年。
    進修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進修,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列舉不能完
    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學校之證明,報部核定,屆時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