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自費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惟不 得超過一年。 進修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進修,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列舉不能完 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學校之證明,報部核定,屆時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