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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人員進修,增進工作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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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人員進修,增進工作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