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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推薦所屬人員參加行政院「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考察」遴選作業注意事項 2
二  同項實施計畫規定,出國進修期限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六個月,考察
    期限三個月以內,其對象及條件分述如后:
 (一) 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左列條件者:
      1 高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現任各機關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或相當職等以上之
        職務。
      3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懲戒處分或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4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5 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擬前往進修或研究之國家之外語能力。
      6 最近五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從未參加行政院出國進修專題
        研究者。
 (二) 出國考察:現任各級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含權理) 之
      主管人員,並符合左列條件者:
      1 身心健康、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2 具有擬前往考察國家之外國語文能力。個別出國考察,並須經語
        言訓練測驗中心口試成績達S-2+以上。
      3 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
        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民國 78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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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項實施計畫規定,出國進修期限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六個月,考察
    期限三個月以內,其對象及條件分述如后:
 (一) 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左列條件者:
      1 高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現任各機關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或相當職等以上之
        職務。
      3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懲戒處分或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4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5 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擬前往進修或研究之國家之外語能力。
      6 最近五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從未參加行政院出國進修專題
        研究者。
 (二) 出國考察:現任各級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含權理) 之
      主管人員,並符合左列條件者:
      1 身心健康、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2 具有擬前往考察國家之外國語文能力。個別出國考察,並須經語
        言訓練測驗中心口試成績達S-2+以上。
      3 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
        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