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期滿後,各該訓練學習單位應就其訓練學習期間 之工作、操行、學識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錄取人員成績表二份, 連同其訓練學習報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二份) ,如附格式一、 二,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報部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