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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8
八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期滿後,各該訓練學習單位應就其訓練學習期間
    之工作、操行、學識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錄取人員成績表二份,
    連同其訓練學習報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二份) ,如附格式一、
    二,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報部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