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7: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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