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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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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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