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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