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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1
一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簡稱
    錄取人員) 須經訓練學習,始完成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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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簡稱
      錄取人員) 須經訓練學習,始完成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