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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5
五  進修人員應填具出國進修同意申請表 (如附件一) 、保證書 (如附件
    二) ,連同入學許可或同意書影本一份,送請原服務機關 (構) 同意
    後送本部辦理。

    附件一
    ┌───────────────────────┐
    │法務部荐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同意書申請表    │
    ├──┬────────┬──┬────┬───┤
    │姓名│(中文)  (英文)  │身分│        │      │
    │    │                │證統│        │      │
    │    │                │一編│        │  ︵  │
    │    │                │號  │        │  貼  │
    ├──┼─────┬──┼──┴────┤  照  │
    │籍貫│   省   縣│出生│  年  月  日  │  片  │
    │    │   市   市│日期│              │  ︶  │
    ├──┼─────┴──┴───────┤      │
    │畢業│1.大學                          │      │
    │學校│                                │      │
    │系所│2.研究所                        │      │
    ├──┼──┬─────┬──┬──┬─┴───┤
    │    │    │          │服務│姓名│          │
    │    │服務│          │機關├──┼─────┤
    │現職│機關│          │ (構│服務│          │
    │    │(構)│          │) 指│單位│          │
    │    ├──┼─┬─┬─┤定連├──┼─────┤
    │    │服務│  │職│  │絡人│職稱│          │
    │    │    │  │  │  │    ├──┼─────┤
    │    │單位│  │稱│  │    │電話│ (  )     │
    ├──┼──┴─┴─┴─┴──┴──┴─────┤
    │ 進 │1.進修國家:                            │
    │ 修 │2.進修學校或機構:                      │
    │ 計 │3.預定進修起訖日期:                    │
    │ 畫 │4.進修內容:                            │
    │    │                                        │
    │    │                                        │
    │    │ (本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繕附。)         │
    ├──┼─────┬─────┬─┬──────┤
    │ 國 │戶籍所在地│          │電│公:(  )    │
    │ 內 ├─────┼─────┤  ├──────┤
    │ 通 │現在住址  │          │話│宅:(  )    │
    │ 訊 ├─────┼──┬─┬┴─┼──────┤
    │ 處 │          │姓名│  │通訊│            │
    │    │在台聯絡人├──┼─┤處  ├──────┤
    │    │          │關係│  │電話│(  )        │
    ├──┼──┬─┬┴┬─┼─┴┬─┼──┬─┬─┤
    │ 親 │父  │  │  │  │    │  │    │  │  │
    │    ├──┤姓├─┤職├──┤住├──┤電├─┤
    │    │母  │  │  │  │    │  │    │  │  │
    │ 屬 ├──┤名├─┤業├──┤址├──┤話├─┤
    │    │配偶│  │  │  │    │  │    │  │  │
    ├──┼──┴─┴─┴─┴──┴─┴──┴─┴─┤
    │備註│                                        │
    └──┴────────────────────┘
    附件二
        保    證    書
    茲保證    君確實遵守「法務部荐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    │服務│官職│身分證│        │
    │保│姓 名 │蓋章│機關│等及│統一編│通 訊 處│
    │  │      │    │(構)│職稱│號    │        │
    │證├─┬─┼──┼──┼──┼───┼────┤
    │  │1│  │    │    │    │      │        │
    │人├─┼─┼──┼──┼──┼───┼────┤
    │  │2│  │    │    │    │      │        │
    ├─┼─┴─┼──┼──┼──┼───┼──┬─┤
    │保│商  號│商號│負責│負責│營業登│現有│商│
    │證│名  稱│圖記│人姓│人蓋│記證字│資本│號│
    │商│      │    │名  │章  │號    │額  │地│
    │號│      │    │    │    │      │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對│保證人 (或商號) │對  保  人│對 保 日 期 │
    │保├────────┼─────┼──────┤
    │單│                │          │            │
    └─┴────────┴─────┴──────┘
    保證注意事項:
    一  本保證書分人保及舖保二種,擇一辦理。
    二  辦理人保者以各機關現任荐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之公務員二人為
        之;辦理舖保者,其資本額應以相當於被保人所需出國費用,確
        具賠償能力者為限。
    三  保證人如係人保,除保證人簽名蓋章外,應加蓋保證人服務機關
         (構) 印信;如係舖保,除應蓋保證商號圖記外,並須由其經理
        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四  保證人服務單位住址或商號營業性質及資本額、負責人如有變更
        ,或請退保時,均應以書面通知被保人服務機關 (構) 登記或換
        保,在換保手續未完成前,保證仍繼續有效,不得解除其保證責
        任。
    五  保證人所用圖記印章如因作廢或換新,雖經登報聲明而未以書面
        通知被保人服務機關 (構) 更換者,其原有圖記印章仍屬有效。
    六  本保證書應填具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法務部各乙份。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5
  五  進修人員應填具出國進修同意申請表 (如附件一) 、保證書 (如附件
      二) ,連同入學許可或同意書影本一份,送請原服務機關 (構) 同意
      後送本部辦理。
      附件一
      ┌───────────────────────┐
      │法務部荐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同意書申請表    │
      ├──┬────────┬──┬────┬───┤
      │姓名│(中文)  (英文)  │身分│        │      │
      │    │                │證統│        │      │
      │    │                │一編│        │  ︵  │
      │    │                │號  │        │  貼  │
      ├──┼─────┬──┼──┴────┤  照  │
      │籍貫│   省   縣│出生│  年  月  日  │  片  │
      │    │   市   市│日期│              │  ︶  │
      ├──┼─────┴──┴───────┤      │
      │畢業│1.大學                          │      │
      │學校│                                │      │
      │系所│2.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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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服務│姓名│          │
      │    │服務│          │機關├──┼─────┤
      │現職│機關│          │ (構│服務│          │
      │    │(構)│          │) 指│單位│          │
      │    ├──┼─┬─┬─┤定連├──┼─────┤
      │    │服務│  │職│  │絡人│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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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  │稱│  │    │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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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 │1.進修國家:                            │
      │ 修 │2.進修學校或機構:                      │
      │ 計 │3.預定進修起訖日期:                    │
      │ 畫 │4.進修內容:                            │
      │    │                                        │
      │    │                                        │
      │    │ (本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繕附。)         │
      ├──┼─────┬─────┬─┬──────┤
      │ 國 │戶籍所在地│          │電│公:(  )    │
      │ 內 ├─────┼─────┤  ├──────┤
      │ 通 │現在住址  │          │話│宅:(  )    │
      │ 訊 ├─────┼──┬─┬┴─┼──────┤
      │ 處 │          │姓名│  │通訊│            │
      │    │在台聯絡人├──┼─┤處  ├──────┤
      │    │          │關係│  │電話│(  )        │
      ├──┼──┬─┬┴┬─┼─┴┬─┼──┬─┬─┤
      │ 親 │父  │  │  │  │    │  │    │  │  │
      │    ├──┤姓├─┤職├──┤住├──┤電├─┤
      │    │母  │  │  │  │    │  │    │  │  │
      │ 屬 ├──┤名├─┤業├──┤址├──┤話├─┤
      │    │配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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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
      附件二
          保    證    書
      茲保證    君確實遵守「法務部荐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    │服務│官職│身分證│        │
      │保│姓 名 │蓋章│機關│等及│統一編│通 訊 處│
      │  │      │    │(構)│職稱│號    │        │
      │證├─┬─┼──┼──┼──┼───┼────┤
      │  │1│  │    │    │    │      │        │
      │人├─┼─┼──┼──┼──┼───┼────┤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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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商  號│商號│負責│負責│營業登│現有│商│
      │證│名  稱│圖記│人姓│人蓋│記證字│資本│號│
      │商│      │    │名  │章  │號    │額  │地│
      │號│      │    │    │    │      │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對│保證人 (或商號) │對  保  人│對 保 日 期 │
      │保├────────┼─────┼──────┤
      │單│                │          │            │
      └─┴────────┴─────┴──────┘
      保證注意事項:
      一  本保證書分人保及舖保二種,擇一辦理。
      二  辦理人保者以各機關現任荐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之公務員二人為
          之;辦理舖保者,其資本額應以相當於被保人所需出國費用,確
          具賠償能力者為限。
      三  保證人如係人保,除保證人簽名蓋章外,應加蓋保證人服務機關
           (構) 印信;如係舖保,除應蓋保證商號圖記外,並須由其經理
          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四  保證人服務單位住址或商號營業性質及資本額、負責人如有變更
          ,或請退保時,均應以書面通知被保人服務機關 (構) 登記或換
          保,在換保手續未完成前,保證仍繼續有效,不得解除其保證責
          任。
      五  保證人所用圖記印章如因作廢或換新,雖經登報聲明而未以書面
          通知被保人服務機關 (構) 更換者,其原有圖記印章仍屬有效。
      六  本保證書應填具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法務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