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2
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2
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