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9: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6
十六 返國後二個月內應提出進修報告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本 部各一份。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6
十六 返國後二個月內應提出進修報告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本 部各一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