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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3
十三  進修人員違反第十點規定或期滿不返國服務者,除由其服務機關 (
      構) 依有關法規懲處外,現職公務人員應賠償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公
      費及相等於所領薪津之全額,非現職公務人員則應賠償出國進修期
      間所領之一切費用。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3
十三  進修人員違反第十點規定或期滿不返國服務者,除由其服務機關 (
      構) 依有關法規懲處外,現職公務人員應賠償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公
      費及相等於所領薪津之全額,非現職公務人員則應賠償出國進修期
      間所領之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