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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1
十一  進修人員如有參加相關之學術會議或研習考察之需要,以在進修國
      境內舉行者為限,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  進修人員如有參加相關之學術會議或研習考察之需要,以在進修國
      境內舉行者為限,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