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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10
十、學生畢業後在服務年限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醫學系畢業證書、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等,同意由本
      部代領並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
 (二) 應兵役徵召服役期滿,應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三)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履約服務期間之進修或深造,須經本部
      核准。
 (四)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履約服務期間不得在外開業。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9
九  畢業後在服務年限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畢業證書、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等同意由本部代領並
      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
 (二) 應徵召服務期滿,應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三) 進修或深造,須經本部核准。
 (四) 服務期間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9
九、畢業後在服務年限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應徵召服務期滿,應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二)進修或深造,須經本部核准。
(三)服務期間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