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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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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畢業後在服務年限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醫學系畢業證書、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等,同意由本
      部代領並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
 (二) 應兵役徵召服役期滿,應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三)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履約服務期間之進修或深造,須經本部
      核准。
 (四)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履約服務期間不得在外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