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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裁判資料室使用須知 5
五  學藝委員召集人應每日至裁判資料室整理裁判書類及檢視登記簿。發
    現逾期未歸還者,由學藝委員召集人催還,如有遺失,應報請教務組
    處理,經催還仍不返還者亦同。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5
五  學藝委員召集人應每日至裁判資料室整理裁判書類及檢視登記簿。發
    現逾期未歸還者,由學藝委員召集人催還,如有遺失,應報請教務組
    處理,經催還仍不返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