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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裁判資料室使用須知 4
四  裁判書類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毀、折角、割剪等行為
    。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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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書類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毀、折角、割剪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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