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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裁判資料室使用須知 1
一  司法官學員使用本所裁判資料室 (以下簡稱本室) 收藏之各地方法院
    裁判書類彙編,依本須知之規定。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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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官學員使用本所裁判資料室 (以下簡稱本室) 收藏之各地方法院
    裁判書類彙編,依本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