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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7
七  本室對所借之書籍,如因公需要,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
    還,借書人不得拒絕。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7
  七  本室對所借之書籍,如因公需要,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
      還,借書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