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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6
六  本室借書、還書、續借及預約手續規定如左:
 (一) 借書手續:本室普通書籍採開架式,可自行選取欲借之圖書,攜至
      出納台,憑借書證辦理借書手續,並自行加蓋日期限戳。
 (二) 還書手續:借書人將到期之書籍交還出納人員處理,由出納人員在
      借書證上加蓋還書日期,完成還書手續。
 (三) 續借手續:借書到期仍需閱讀時,得續借一次,但必須攜帶原書及
      借書證辦理續借手續,加蓋借書期限戳,完成續借手續。但已有預
      約者,優先借閱。
 (四) 預約: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室出納處申請預約,俟
      該書歸還時,即由本室逕行通知預約者 (並可自行來本室查詢) ,
      惟於收到預約通知後限一週內至本室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者視為棄
      權。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本室採開架試借書,借書人得依規定進入書庫,在該書存放附近自行
    取閱,閱畢不得隨意自行歸還上架,應放置於指定位置,俾免排列錯
    誤。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6
  六  本室借書、還書、續借及預約手續規定如左:
   (一) 借書手續:本室普通書籍採開架式,可自行選取欲借之圖書,攜至
        出納台,憑借書證辦理借書手續,並自行加蓋日期限戳。
   (二) 還書手續:借書人將到期之書籍交還出納人員處理,由出納人員在
        借書證上加蓋還書日期,完成還書手續。
   (三) 續借手續:借書到期仍需閱讀時,得續借一次,但必須攜帶原書及
        借書證辦理續借手續,加蓋借書期限戳,完成續借手續。但已有預
        約者,優先借閱。
   (四) 預約: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室出納處申請預約,俟
        該書歸還時,即由本室逕行通知預約者 (並可自行來本室查詢) ,
        惟於收到預約通知後限一週內至本室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者視為棄
        權。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本室採開架試借書,借書人得依規定進入書庫,在該書存放附近自行
      取閱,閱畢不得隨意自行歸還上架,應放置於指定位置,俾免排列錯
      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