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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20
二十 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20
二十 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