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20
二十  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20
二十  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