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8
十八  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18
十八  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