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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8
十八  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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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