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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5
十五  使用本室之網際網路應先向管理員登記,由管理員開機上網,並得
      酌收費用。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15
十五  使用本室之網際網路應先向管理員登記,由管理員開機上網,並得
      酌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