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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3
十三  借閱之視聽資料,嚴禁轉借或拷貝,違者停借三個月,並追究法律
      責任。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13
十三  借閱之視聽資料,嚴禁轉借或拷貝,違者停借三個月,並追究法律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