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2
十二 學員班隊應於五日前將所選定之視聽資料通知本室,俾便事先準備 。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12
十二 學員班隊應於五日前將所選定之視聽資料通知本室,俾便事先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