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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1
十一  本所職員工可持借書證借閱錄影帶。每人每次限借兩卷,限期一週
      ,於期限內遇學員班隊選定放映者,經本室通知後,應於通知期限
      內歸還。學員可憑借書證或學員證借閱錄影帶,於本室欣賞,不得
      外借。CD片可於本室聆聽,不得外借。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  本所職員工可持借書證借閱錄影帶。每人每次限借兩卷,限期一週
      ,於期限內遇學員班隊選定放映者,經本室通知後,應於通知期限
      內歸還。學員可憑借書證或學員證借閱錄影帶,於本室欣賞,不得
      外借。CD片可於本室聆聽,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