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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2
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2
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