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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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2
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2
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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