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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幹部訓練所教職員工休假及公餘活動實施要點 4
四  本所同志因公加班超過夜晚十二時者,翌日上午得延後兩小時上班;
    超過午夜二時者,上午得補休。
民國 7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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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同志因公加班超過夜晚十二時者,翌日上午得延後兩小時上班;
    超過午夜二時者,上午得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