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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3
三  本局各項招標、比、議價,依本注意事項,局本部由第七處負責辦理
    採購,幹訓所及各外勤單位自行辦理。營繕工程、採購在新台幣 (以
    下同) 貳佰萬元以上時,由第七處統一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