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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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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3
三 本局各項招標、比、議價,依本注意事項,局本部由第七處負責辦理 採購,幹訓所及各外勤單位自行辦理。營繕工程、採購在新台幣 (以 下同) 貳佰萬元以上時,由第七處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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