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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6
六  招待餐點:
 (一) 除外縣市地區接待用餐外,台北地區以西點接待為原則。
 (二) 重要接待對象招待雙點或水果、中餐或自助餐;次要接待對象招待
      單點或水果、自助餐或便當;一般接待對象招待單點或便當。
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6
六  招待餐點:
 (一) 除外縣市地區接待用餐外,台北地區以西點接待為原則。
 (二) 重要接待對象招待雙點或水果、中餐或自助餐;次要接待對象招待
      單點或水果、自助餐或便當;一般接待對象招待單點或便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