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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4
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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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