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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6
六、本局人員,不得前往中國大陸探親、觀光;申請赴中國大陸探病、奔
    喪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6
六、本局人員,不得前往中國大陸探親、觀光;申請赴中國大陸探病、奔
    喪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83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5
五  本局員工,不得前往中國大陸探親、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