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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就出版品自行定
        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
        籌展售;發行時一律標示定價,以供銷售之用。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21
二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就出版品自行定
        價銷售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
        市統籌展售;發行時一律標予定價,以供銷售之用。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21
二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就出版品自行定
        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
        門市統籌展售;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
        銷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