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5
十五  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