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9: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6
十六、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5
十五  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須依以上程序辦理,其餘各期
      由主辦單位依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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