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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善法務部公文處理方式注意事項 8
八  急要公文應由專人持送會辦或陳核,以爭取時效。
民國 81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8
八  急要公文應由專人持送會辦或陳核,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