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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善法務部公文處理方式注意事項 5
五  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民國 81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5
五  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