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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善法務部公文處理方式注意事項 1
一  簽辦公文,除使用印製之例稿外,宜儘量使用正式之簽、函用紙。
民國 81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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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簽辦公文,除使用印製之例稿外,宜儘量使用正式之簽、函用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