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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9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將研究計
    畫摘要登錄於 GRB  系統;期中、期末及成果研究報告亦應依時程登
    錄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9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將研究
    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國科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網址:www.grb.gov.tw);研究報告摘要亦應俟核定後登錄。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9
九  本部各單位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將研究計畫
    基本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國科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網
    址:www.grb.gov.tw) ;研究報告摘要亦應俟核定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