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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7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如
    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嚴守委託契約內容及
      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九)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歸
      屬。
(十)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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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如
    下:(格式詳附件契約書範本)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嚴守委託契約內容及
      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九)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歸
      屬。
(十)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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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部各單位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如下:
     (格式詳附件契約書範本)
 (一)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 (或負責人) 及計畫主持人。
 (二)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 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 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嚴守委託契約內容及
      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九) 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歸
      屬。
 (十) 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 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三)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