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5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驗。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 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5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驗。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 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5
五  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研究主旨。
 (二) 背景分析。
 (三) 研究方法與步驗。
 (四) 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 (共) 同主
      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 研究經費。
 (六) 研究進度。
 (七) 研究預期成果。
 (八) 相關參考資料。
 (九) GRB 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