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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2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及所屬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動用年度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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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及所屬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動用年度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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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動用
    年度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
    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